解读中基协21、22号文

2023-10-10 15:14:59 上瑞控股 127

  —摘自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3年9月28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1号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2号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简称“3号指引”)。

  解读如下:

  1号指引和2号指引实际上是对今年2月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公告》(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配套补充文件。

  2018年资管新规过后,监管陆续针对理财、保险资管、信托、私募资管计划等出台相关文件;而2023年则是对私募基金进行全面规范,从2月中基协的备案办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到4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再到7月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再到此次的3个指引,当前的私募基金基本全面纳入监管规范。

  由于1号指引和2号指引的部分监管存在相似之处,因此,下文如无特别说明,私募基金则统一代表此次规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一、目前指引1号、2号将20.25万亿的私募基金纳入规范

  2022年以来,资管行业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据披露,2022年末,我国纳入资管新规范畴的资管产品存续规模约109.79万亿,其中,理财产品27.65万亿,公募基金26.03万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14.31万亿,私募基金20.28万亿,保险资管产品6.49万亿,资金信托15.03万亿;

  而截至2023年8月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续5.89万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11.2万亿,创业投资基金存续3.16万亿。因此,若暂不考虑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等少量影响,此次1号、2号指引实际上是将20.25万亿的私募基金纳入规范,未来新发的三类基金也要符合。

  具体到环节,包括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和清算等业务。

  二、明晰备案办法中募集推介材料中需要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重要信息的具体含义,按照资金主要投向进行区别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基金有多名投资经理的,应当披露设置多名投资经理的合理性、管理方式、分工安排、调整机制等内容;

  委托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应当披露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名称、投资顾问服务范围、投资顾问费用,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私募证券基金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披露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关键人士(如有)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

  单一拟投项目或者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交易对手方(如有)、基金投资款用途、退出方式等。

  三、明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部分认定标准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相较于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加入了资管产品、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此外,对于穿透核查,此前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而此次又加大力度,应当穿透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由于新加入了理财等资管产品,因此在符合其他条件下,理财还是可以投资私募基金。

  四、真实募集、投资者出资能力匹配

  为避免虚假备案等,要求投资者具备与其认(申)购基金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提请办理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基金已完成真实募集,不得在基金备案完成后通过短期赎回基金份额等方式,规避最低出资、募集完毕等要求。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要求:

  (1)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收起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3)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五、豁免最低出资金额

  单个投资者对私募证券基金的首次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出资要求,其中2014年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是100万,而资管新规要求: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此处对以下几类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豁免最低出资要求。其中包括: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此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还包括保险资金、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无固定期限

  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明确期限,不得约定无固定期限的产品。而目前很多开放式理财产品,尤其是现金管理类都是设置为无固定期限的,如无特殊情况,产品可以一直运作,避免频繁新发相同的产品来替代老产品。

  七、严格禁止多管理人及通道业务

  目前私募基金仅允许单管理人,此次指引2号要求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变相开展多管理人或者通道业务。

  其中,此处仅说明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的资金募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但是并没有禁止基金销售基金进行资金募集。

  八、私募股权设立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且担任合伙人的,应当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

  此项要求仅针对创投基金,指引1号无此限制。

  九、超额业绩报酬提取规范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单只基金只允许1种计提方法。

  私募基金常见的计提方法有3种:

  业绩比较基准法: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即业绩比较基准),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门槛收益率法: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为公平对待投资者,指引1号要求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1)私募证券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

  此前是强制不短于3个月,鼓励6个月,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保持一致。

  (2)计提超额业绩报酬的前提是基金取得正收益,但以下情况除外:

  以获取基于指数的超额收益为目标,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设置为某个指数,并采用紧盯该指数的投资策略;

  仅在投资者赎回或者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

  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的醒目位置明确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在亏损的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

  (3)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计提业绩报酬,以投资者赎回份额或者基金清算时的净值为基准计提业绩报酬。

  包括在投资间隔以及必须在取得正收益才可提取方面进行豁免。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核心要求是同基金实际业绩表现相挂钩,不得采取在特定基准线以上100%计提等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

  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强制托管的情况

  此前要求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及资产配置型私募基金必须要进行托管,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此处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强制托管要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强制托管情况为: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契约型,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等制度措施的除外;

  通过SPV开展投资的。

  十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认缴情况

  原则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是封闭运作,但是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扩募:

  由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开放申购或者认缴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者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但是增加的基金认缴总规模不得超过备案时基金认缴总规模的3倍,即若按照初始最低1000万的规模募集,则扩募后的规模最多只有4000万,但是这里没有对扩募的频率及次数进行限制。扩募规模的要求对以下情况可以豁免:

  既存投资者或者新增投资者中存在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既存投资者或者新增投资者中存在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保险资金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并且前述投资者之一的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既存投资者和新增投资者均为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间接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且实缴出资不低于100万的除外;

  在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且开放申购或者认缴时,基金已完成不少于2个对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十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购规模限制

  “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含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者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投资地域等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避免管理人频繁的新设基金进行资金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