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提高债券类基金审核备案要求!

2023-04-24 08:45:09 上瑞控股 52

  2022年11月债券市场的波动引发的债券基金规模巨幅波动,以及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逐步暴露,正在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根据市场反馈,今年3月份以来,监管对于债券市场风险的关注,不仅仅包含公募基金,也包含私募基金。

  监管关注私募基金债券投资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快速崛起,已经成为债券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考虑到国内持牌金融机构对债券信用风险的把握能力,以及高收益债券市场的现实,目前能够参与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仍然主要是私募基金和部分券商资管机构。

  高收益债之所以会成为高收益债,本身就说明债券的风险已经较大,可能面临一定的违约风险,因此,如何保证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正确认识高收益债券基金风险,如何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强化信用风险控制,是监管关注的重点方向。

  自2023年以来,中基协在私募基金备案的过程中,高度关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债券风险的控制能力,同时也高度关注发行人通过私募结构化发行债券的情况。

  在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需要详细说明已投资债券的明细、所有债券类基金投资者的穿透、以及私募基金对于债券风险的风控能力、对于城投债的研究能力等方面。包括以下要求:

  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一、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的产品要求

  1、单一债券的投资规模不超过总资产的25%。

  2、产品的开放频率原则上不超过每月一次。

  3、存续产品债券投资比例过高,或已存在风险债的,需提供相应压降计划,后续产品审慎备案。

  4、从事结构化发债、投资高收益债的,产品审慎备案。

  5、投资于城投债且自然人投资者超过30人或净资产中自然人出资规模比例超过50%,需降低“涉众”规模后再进行新产品的备案。

  6、长时间未发行新产品且近期集中发行债券类产品的管理人,需提供业务类型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展业规划。

  7、严禁备案通过后进行合同修改规避相关要求。

  8、债券类产品到期后需满足上述要求后方可展期。

  9、私募产品需在运行期间全程满足以上要求,建仓期不能豁免。

  二、基金申赎要求

  产品需明确申赎开放日,不得有“产品无固定申赎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的表述(以衍生品投资策略为主)。

  三、管理费、业绩报酬

  已计提的管理费和业务报酬不允许进行回拨。

  四、限制过桥资金

  产品在备案通过巨额赎回,视同于不满足募集完成的要求,后续会强制注销。

  五、多层嵌套

  对于嵌套层级过多的情况,需说明多层嵌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六、投资人长期只有管理人及其员工的产品,需进行清算。

  从以上的关注来看,监管对于国内债券市场的风险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从源头的债券基金发行方面,就逐步降低债券类产品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当然,监管也非常人性化,在监管落地的过程中实施“新老划断”,只有正在上报等待审批、备案的新基金才需要按照最新的要求设定投资范围,已经成立的老基金并不受影响。

  因此,未来一段时间,新发债券类私募基金可能会有一定的萎缩。